可以請求對方多付小孩扶養費嗎?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離婚協議書已經有約定扶養費,之後如果認為協議內容不符需求,可以請求對方多負擔嗎?如果沒有簽離婚協議書,而是經法院裁定或和解的方式決定扶養費,之後如果認為原定的扶養費不當,可以再請求提高嗎?如果您有扶養費相關問題,就讓家事律師陳律師為您解答,針對以上問題陳律師均有相關案例經驗。
問題1:男方與女方離婚時有簽離婚協議書,約定女方負擔每月五千元扶養費,後來經過一年,男方認為原定數額未考量小孩實際需求,想要請求法院調高扶養費,是否可行?
陳律師分析:是有機會的,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離婚時如果針對扶養並沒有約定(例如監護權、探視方案、扶養費負擔方式等),是可以請求法院依照子女利益去訂定的;如果離婚時雙方已有協議,如果法院覺得原有方案不利於子女,也可以改訂。
| 民法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問題2: 男方與女方經法院裁判離婚,當時已經法院裁判女方負擔每月一萬五千元扶養費,後來經過一年,男方認為原定數額未考量小孩實際需求,想要請求法院調高扶養費,是否可行?
陳律師分析:這種情形難度很高,因為原先的約定是經過法院裁判或和解的,此時除非有「情事變更」的狀況,才能請求法院再介入調整。而所謂情事變更,指的是當時無法預料的狀況,依照陳律師實務經驗來說,雙方收入一定程度增減、物價上漲等狀況可能都不構成,具體個案如有問題可再聯繫陳律師諮詢。
| 家事事件法第102條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您有離婚、扶養費、監護權相關問題嗎?請聯繫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