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
案例事實:
A五歲時父母離異,而後A由父親單獨扶養長大,當中母親完全不聞不問,不僅未曾負擔扶養費用,亦未曾探視A。不料A出社會工作後,母親突然找上A,要求A應每月給付扶養費兩萬元,A認為母親的行徑實屬無理,便向陳律師請求協助,經陳律師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一、父母如無財產足以生活,得請求子女扶養
依照民法第1114條以下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且是第一順位。但父母請求子女扶養之要件是「不能維持生活」,也就是沒有財產足以生活,至於父母有無謀生能力,則非所問。故如父母名下仍有財產足以生活,即不符合請求扶養的要件,一般而言法院會調查國稅局之所得財產清單來確認父母名下財產的狀況。
在判斷子女每月應負擔扶養費的數額上,法院會參酌受扶養人實際需求(例如看護、就醫看診支出)及各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等數據,再參酌各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酌定之。
二、若是父母未曾扶養過子女,或是對子女、子女的配偶、直系血親為虐待、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則子女得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父母雖依法得請求子女扶養,但對於部分未曾善盡扶養責任,根本未曾扶養過子女,或是曾對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虐待、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的不適格父母,如仍要求子女扶養,實有失公允,因此民法第1118條之1特別規定,此時子女得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
以前述案例來說,A是父親單獨扶養長大,母親未曾負擔扶養費用,亦未曾探視A,此時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A得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於母親的扶養義務。
三、成功案例與蒐證重點
我曾經協助數位當事人成功免除扶養義務,完全無須再支付對於父/母的扶養費,關鍵在於應舉出證據證明父/母確實在當事人成年以前,未善盡扶養的義務。舉例來說,如聲請人是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可以提出學校畢業典禮等成長過程的照片,佐證父親都沒有參與陪同;提出學雜費母親繳納的單據,佐證都是由母親單獨支出;提出戶籍謄本、遷徙紀錄等證明未曾與父親同住。除了物證以外,也可聲請傳喚證人,例如請母親出庭證明父親確實未盡扶養義務等事實,此類免除扶養義務證據,都對於免除/減輕扶養義務之主張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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