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家事律師|代墊扶養費勝訴關鍵-家事律師說給你聽|陳禾原律師

代墊扶養費勝訴關鍵-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案例: 王先生的哥哥聽聞媽媽需要裝假牙、生活費,就匯款100萬給媽媽,王先生的哥哥可以向王先生主張這100萬是代墊媽媽的扶養費,應該由子女共同分擔嗎?

 

陳律師的訴訟策略:

 

1.依照法院見解,在請求代墊扶養費錢,應先證明父母有受扶養必要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同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係對其有利之事實,應由該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確有代相對人履行原應負擔之扶養義務及相對人因此所受利益數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參照。

 

「從而,相對人等之扶養義務在此之前尚未發生,OOO無代墊扶養費之必要。故縱使OOO有附表所示費用之支出,亦非於XXX不能維持生活狀況下所為,應係OOO基於孝養所為之給付,屬對XXX履行道德上之義務,非為相對人等代墊扶養費,相對人等自無不當得利之事實,是OOO請求相對人等返還附表所示之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自屬無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參照。

 

「㈢、承上,己00於聲請人所主張之代墊扶養費之期間,實難認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形,該期間自無受兩造扶養之權利。相對人於前開期間既無扶養己00之義務,聲請人自無為相對人代墊扶養費可言,則聲請人於前揭期間縱使曾支付關於己00之相關醫療或生活費用,依法即均難認係代其他扶養義務人代墊扶養己00之扶養費,而應屬為人子女善盡孝道之表現,更均未使相對人因而受有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附此敘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參照。

 

2.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的財產能夠自己維持生活,子女提供的費用就不是扶養費,自然也不能請求代墊扶養費,只能解釋為自己的孝心或贈與等等。陳律師設定的策略是:

A.盤點父母當時的存款狀況

B.盤點父母當時每月得領取之津貼、補助等(國民年金、勞保、商業保險、老人年金等)

C.依上即可確認父母當時資產狀況及每月收入狀況,如足以維生,便可說明無扶養必要,自然無代墊扶養費之問題

 

您有扶養費、扶養義務、代墊扶養費相關問題嗎?請聯繫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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