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暴力也 算不算家暴?家事律師帶你看實務案例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中,所謂的家暴指的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之行為」
而當中的「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從以上條文觀察,如果言語的內容足以造成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當然有可能構成家暴,所以所謂的家暴
並不以單純肢體行為為限。
不過說到這裡,或許許多人會有疑問,什麼叫言語暴力?如果吵架、情緒激動大聲、罵三字經這些都算嗎?
會不會太容易構成了?我們可以來看看以下的法院見解怎麼說。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是依前揭規定,於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聲請人除須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外,尚應證明被害人有
「繼續」遭相對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就此,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至少須達到民事審判
程序中之優勢證據,同時更須證明加害人有繼續侵害或加害之危險,始足當之,否則不啻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
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非妥當。另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本法主要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
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至於促進家庭和諧並非本法主要目的」。
因此,家庭成員間因生活習慣、觀念認知、子女教養、生活分擔、情感忠誠或其他家庭問題所生紛爭,
如非一方藉由體力、性別或經濟條件等優勢地位對他方持續施加壓力,以為直接或間接欺凌之手段,
得認係家暴行為之實施外,其單純因意見不合而有尖銳之言語衝突、行為冷漠或對立,
僅得認為係一般家庭成員間相處所生之摩擦與情緒反應,
尚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暴範疇。」
由此可知,家暴法所規範的家暴行為,應該是指藉由體力、性別或經濟條件等優勢地位對他方持續施加壓力,
以為直接或間接欺凌之手段,若是偶發意見不合的言語衝突,應不能認為構成家暴法所稱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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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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