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個資法|未經同意裝設GPS追蹤器可能違反個資法|陳禾原律師

未經同意裝設GPS追蹤器可能違反個資法

未經同意私自裝設GPS車上追蹤器跟蹤行蹤,可能違反個資法?觸犯害秘密罪?

案例:

乙欠甲錢不還,又避不見面,使甲追償無門。甲一時氣憤,便未經乙同意,私自裝設GPS追蹤器於乙之車中,以便掌握行蹤,嗣經乙發現後,認為隱私權受侵害及違反個資法,便報警提告。

 

一、未經他人同意裝設GPS追蹤器掌握他人行蹤可能違反個資法

 

「查OOO自107年10月中旬某時在系爭小客車安裝追蹤器至同年10月27日下午1時許止,當告訴人使用上揭自用小客車,追蹤器均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該自用小客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數據,透過衛星傳送至追蹤器之平台,OOO即可以登入該平台之方式隨時查看該自用小客車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等行止資訊,其未經告訴人同意,逕自藉由安裝追蹤器之行為,核屬蒐集、處理屬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社會活動,且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之情形,亦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OOO藉口保障個人私權,自行發動蒐集處理他人行止等社會活動之資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未經他人同意裝設GPS追蹤器掌握他人行蹤可能涉犯妨害秘密罪

 

「查GPS追蹤器之追蹤方法,係將自人造衛星所接收之資料透過通訊系統傳至接受端電腦,顯示被追蹤對象之定位資訊,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對於個人所在位置進行比對分析,而獲取被追蹤對象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移動速度以及滯留時間之電磁紀錄,固非為捕捉個人之聲音、影像,但仍屬本條所規範之「竊錄」行為無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依上可知,未經他人同意私設GPS追蹤器追蹤他人行蹤,很可能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個資法,需負民刑事責任,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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