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他人侵權死亡,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所謂的侵權,可能是因車禍、工程意外,或是故意的傷害、殺人行為等等,本文將以被害者遺屬角度,說明被害者家屬應如何向加害者求償。
一、可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同時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一)民事訴訟
針對加害者的侵權行為,可先第一時間提出刑事告訴(過失致死等),由檢察機關釐清案情並調查相關侵權事證,如調查結果認定加害者可歸責,便可於起訴後對加害者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是與加害者協商和解事宜(損害賠償協商依據詳下述二)。
在刑事偵查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納裁判費,但需注意提起民事訴訟務必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時效內。如果刑事偵查程序在兩年內還未結案,此時務必要提前獨立提出民事訴訟,以免發生罹於時效的情況。
如加害者係因執行職務導致家屬死亡(例:加害者為A公司駕駛,上班途中因過失發生車禍致被害者死亡),此時可一併依民法第188條將僱主列為被告,增加求償機會。
(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另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避免因加害者無力或不願意賠償,以致遺屬求償無門的窘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同時訂有相關請領補償金的規定(註:但需注意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建議遺屬也可同時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聯繫確認相關申請事宜,且需注意補償金的申請同樣有時效限制(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二、被害者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得請求民事賠償之範圍
(一)喪葬費
舉辦喪禮所支出之單據,應完整保存,將來均可作為請求的依據,但需注意部分類別的支出有可能被法院以非必要為由剔除,下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訴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可參考:
「按舉辦喪葬禮儀應以一般常人之開銷費用為限,不應以無限度之開銷費用均得向加害人請求,因此喪葬禮儀以必要費用者為限,若有不必要之費用則不得請求,應予剔除;有關毛巾、孝女電子花車、辦桌、毛巾、庫錢車、紙庫、庫錢、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祭獻牲禮費、樂隊費用、鮮花山費用、佛祖車、開路鼓、遊覽車、答禮、孝服黑衫、棺花、麻夏等之喪葬禮儀並非必須使用者,應予剔除(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420號、81年度台上字第578號、86年度台上字第332號、5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50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判決參照),又椅子、水桶等用品及地理師費用,本院經核亦非喪葬禮儀必須由加害者所負擔者,是本院經核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7至23、27、29、33、37、39至42、44至47等項目均屬不須必要之喪葬費用,是此部分之費用應予剔除」
(二)慰撫金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實務上關於慰撫金數額之認定,一般會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參照)。
一般實務上對於死亡慰撫金之認定,落在50至250萬間均有,多數為100多萬,此部分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偶均得個別請求之,例如遺屬為父母及配偶,如每人均請求150萬元,即可請求450萬元。
(三)扶養費
1.父、母、子、女、配偶如受被害人扶養,而因被害人死亡致受有無法繼續讓被害人扶養之損害,便可請求扶養費賠償。但需注意,扶養應以沒有財產維持生活為要件,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但故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不在此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判決、參照)。
2.計算方式上,會依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按所需扶養年數計算總計所需之扶養費,所得出之扶養費用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並由扶養人數平均分擔後,才是最終得請求的數額。
所謂的扶養年數,就父母、配偶而言,多以簡易生命表所得出之平均餘命年數,扣除退休前尚得維持生活之年數為據(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判決);就未成年子女而言,則應是到其成年為止的年數。
扶養費之計算相當複雜,實務上也會因個案事實而有不同攻防重點及策略,如有相關問題可再與我聯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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