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師推薦|民事訴訟的流程及攻防策略|陳禾原律師

民事訴訟的流程及攻防策略

一、訴訟的流程

 

當私人間發生糾紛,已無法排解,此時只能以訴訟途徑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很多人一方面想要主張權利,一方面又想到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便心生退卻。我必須說,在衡量是否進行訴訟時,首要考量的是成本及效益。如果今天對方欠款8萬,要你先花6萬請律師來訴訟,當然一般人可能都無法接受,這時候可以考慮訴訟外的其他替代方法,譬如先試試看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是以委請律師代寫訴狀,自己去開庭的方式降低訴訟成本,都是不錯的選擇。但如果今天欠款是800萬,這時候進行訴訟就可能有其必要性,畢竟什麼都不做,很難期待會有什麼改變(難道期待債務人突然良心發現?!)。

 

在起訴後正式由法院審理前,如您的案件符合如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情形,則會先由法院安排調解。法院的調解會由中立而專業的調解委員擔任,很多糾紛都能在調解就解決。因為糾紛往往是來自於雙方已交惡,難以正常溝通所致,這時如能有中立第三人居中協調,曉以利害關係,很多問題其實沒那麼嚴重。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一般民事訴訟為三級三審制,先向地方法院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後會做成第一審判決,如原告、被告任一方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後即由高等法院審理並做成第二審判決;同理,如任一方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便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則全案確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要上訴第三審原則上必須以上訴利益逾150萬元為前提(例如:對方欠款200萬,二審法院判決只認定對方欠款40萬,此時我方有160萬元是敗訴的,上訴利益便是160萬),且必須委任律師(一、二審並未強制要求需委任律師,但委任律師有助於訴訟中攻防,詳如下述)。

 

二、訴訟的攻防策略

 

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就好比拳擊賽,原告跟被告是對立的選手進行攻防,而法官就有如裁判,居中裁判。因此,不論身為原告或被告,我們都必須根據案件事實,提出有利的法律主張及事證,來說服法院。訴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一開始就應該先充分了解事實,並檢索相關判決先例,再來思索根據本件事證,應該如何主張才是有法可依且符合邏輯。

 

舉例來說,甲長年旅居國外,返國時向乙買了台跑車,約定價金是500萬,交車後甲請專家鑑價,發現跑車市價不值500萬,便向法院起訴,主張乙利用甲對國內市場不熟悉,向甲謊稱跑車市價有500萬,構成詐欺,要求乙返還價金500萬。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身為乙方,首要重點當然是去證明有沒有曾向甲說過「跑車市價500萬」這些話,畢竟若能舉證反駁這點(以Line對話紀錄或是傳喚證人),那甲的主張就全部都被推翻了。但如果想防禦的面面俱到,應該還要再去從幾個點去強化,譬如: (1)甲幾歲?過往有沒有買賣高級車款的紀錄?(2)甲從討論要買車到付款,中間隔了多久?(3)交易過程中有無經過其他估價程序?銀行貸款時有無估價?

 

如果我們透過釐清上述細節,發現甲其實社會經驗豐富,也有買過高級車款,從討論買車到付款有好幾個月時間供其確認市價,且貸款過程中也能從銀行放款數額約略得知車輛市值,這樣便可以更加弱化甲的主張,勝訴的機率自然是更大了。因此,訴訟律師的價值並不單單在於適用法令,更重要的是依照個案事實,挖掘對於當事人有利的事證,使主張更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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