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談執行名義與財產查調
一、如何取得執行名義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當我們窮盡一切手段,打電話、簡訊、傳Line、請朋友轉達,甚至是寄存證信函都無效時,這時候只能訴諸法律途徑,依法查扣債務人的財產來償還債務。
請求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依法必須要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的內容包含「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以下介紹常見的執行名義:
- 確定之終局判決:就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提出相關證據經法院審酌後,取得終局勝訴判決。一般訴訟程序一審約三至六個月不等,若上訴則會花更多時間,而提起訴訟需墊付繳納裁判費,裁判費將按訴訟標的價額的比例計算(約莫1%,詳細計算可諮詢律師),最終再由法院認定勝敗方負擔的比例。
- 本票裁定:本票持票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裁定,程序上相較於訴訟程序簡便快速許多,約一個月內即會收到結果,且憑票即可聲請,聲請費約數千元,這就是為何國人愛用本票的原因。
- 支付命令:如果覺得訴訟程序太冗長,支付命令同樣是個好選擇,且聲請費只要500元。程序上是由聲請人向法院敘明債務人欠款的事證跟依據,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便會向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取得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異議,則將轉為訴訟程序。
- 調解或和解:若是於法院成立的調解/和解,該調解/和解筆錄也可作為執行名義;若是於鄉鎮市公所成立的調解,該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也可作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這就是為何租賃契約或離婚協議書建議應公證的原因,公證後針對協議中約定同意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可直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就可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二、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取得執行名義後,便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我們必須主動告知法院,要針對哪些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調查財產狀況的第一步,就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聲請調查債務人的歷年所得財產清單。財產清單上可以看出債務人名下的車輛及不動產,這些都可以作為拍賣取償的標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車輛扣押上,債權人必須先跟法院陳報車輛的停放地點,扣押時債權人還必須將車輛自行拖吊保管,這也就是為何實務上車輛的執行難度很高的原因了。
而所得清單則可以查詢到債務人目前的收入狀況,包含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薪資收入等,這些都是可以執行的標的。
除了上述清單外,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一般會一併請法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債務人之最新任職處所及有無郵局存款、有價證券可供執行。
以上便是初步調查債務人財產的方法,如果債務人隱匿財產、脫產,要如何挖掘到更深入的財產資料呢?將會另外再寫一篇專欄分享進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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