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推薦(全國執業)-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能幫您爭取這些權益
遺產分割訴訟要多久?遺產可以強制分割嗎?遺產分割需要請律師嗎?侵害特留分怎麼辦?如果您有以上問題,就讓已經協助多位當事人處理遺產訴訟的陳律師爭取您的權益,本篇文章陳律師將分享過往遺產分割訴訟中,曾經幫當事人爭取的重要權益。
*遺產不動產爭取單獨持有
不動產若維持共有,將來處分時還需再分割,若是持有過程中共有人過世衍生新的繼承問題,會讓共有人越來越多,徒增困擾。陳律師曾協助當事人成功爭取不動產單獨持有,爭取的關鍵在於說明對於不動產單獨持有的必要性(例如現正居住其中)以及協調各共有人的利益。
不過在有的案件中,當事人主要只要爭取本身之應繼分或特留分,對於不動產並無特別需求或感情,此時便可能考慮爭取共有,以減少紛爭,簡化訴訟爭議。
*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生前支出的費用得否主張先從遺產中扣除
在繼承訴訟中,繼承人很常提出照顧被繼承人的單據(例如生活或醫療費),說自己為被繼承人墊付,要求從遺產中先扣除,這樣的主張合理嗎?依照法院見解,如果被繼承人當時有財產,沒有受扶養必要,不能理所當然認為子女為父母支付的費用就是代墊,而依照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規定主張從遺產中先扣除(陳律師:也就是說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有法律關係存在,例如借貸有借據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然為原告所否認,且查,被告A02長年為被繼承人之主要照顧人,實際安排、照料被繼承人之生活,取得被繼承人生活或醫療費用之單據,極其容易,即便被告A02持有單據,無法遽此即認定上開費用之全數金額即係由被告A02所支出。況被繼承人與被告A02為母子關係,被繼承人既非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子女對於父母之奉養,應係出於天性及倫理,而非法律之強制規定,基於人倫孝道,於受扶養人尚非處於「不能維持生活」情狀下而為奉養者,事所常見,通常情形係多數子女間按諸經濟狀況及生活形態,為任意之給付,若有子女於此情狀不願分擔者,亦僅屬道德、倫理層次之問題,父母於此情狀下對於子女既無扶養請求權存在,而此一基於孝道所自願承擔之任意給付,於通常情形亦不至因其他子女未承擔而拒絕自己之繼續給付,故為道德上之義務,是被告A02縱有為被繼承人支出上開費用,此應係被告A02出於人倫親情,依自己之意願,為孝養被繼承人自願所為支付醫療費用,屬孝道人倫親情之道德範疇,難認被告A02支付上開款項無法律上之原因或義務,或被告A02於墊付上開款項時主觀上有為被繼承人管理之意思,其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而應於遺產中扣償,並不足採。」。
*特留分侵害
針對特留分侵害的問題,陳律師亦協助當事人透過調解成功爭取,如您有特留分相關問題,可與陳禾原律師聯繫。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固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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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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