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通報|文資遣通報注意這點才不會受罰-法律顧問說給你聽|陳禾原律師

資遣通報注意這點才不會受罰-法律顧問說給你聽

資遣通報是什麼?要如何資遣通報?幾天內要資遣通報?勞資雙方對資遣有爭議也要通報嗎?如果您的公司有以上問題,本篇專欄將由擔任多家公司行號法律顧問的陳律師為您解答。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當公司資遣員工時,必須在離職前十天就完成資遣通報,若違反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可能會裁罰3至15萬元罰鍰。

 

那麼要如何通報呢?可洽各縣市政府勞動局,例如: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現在已經非常方便了,需多縣市都可以線上進行通報。

 

資遣員工必須資遣通報,那麼若非資遣或是勞資雙方對於離職事由認知不同,也需要資遣通報嗎?就此,我們可以參考如下的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6月1日勞職業字第1000074034號函釋:「三、本會82年2月8日台82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釋:「『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四、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勞雇雙方始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需注意,若是勞資調解成立,則應在調解成立後3日內資遣通報,才不會受罰。

 

公司有勞基法問題、勞資爭議問題嗎?請直接與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的陳律師聯繫,來維護公司權益。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