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師推薦|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主張權利|陳禾原律師

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主張權利

一、首先應釐清租約是否已「終止」

 

租約的終止可能源自於很多原因,我們必須確認在法律上租約是否已終止,同時並有留存相關證據,才能為進一步的主張。若是租約到期,房東應即刻向房客表示不續租,若是對於租客繼續使用房屋的行為不表示反對,依民法第451條規定將可能被認定成不定期租賃,將會產生爭議,需非常留意(建議可在租約中直接訂明期滿不續租,或續租應經雙方另有合意簽約,減少爭議)。

 

若是因房客違反租約或民法規定,房東依法終止,或是房東依租約規定提前終止,建議均應將終止的意思表示以存證信函發出,以便後續訴訟舉證。

 

二、房東可起訴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租約終止後房客不搬遷,房東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返還房屋,且在租約終止後到房客交還房屋的這段期間內,房東均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租金x占用期間)。

 

三、租約公證可直接強制執行,避免冗長訴訟程序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因此建議租約應盡可能公證,如此一來當發生租客不返還房屋的情事時,房東便能直接以經公證的租約聲請強制執行,令租客搬離,而無須再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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