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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500元收回欠款-律師教你聲請支付命令

一般而言,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必須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然而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一審即可能耗費數個月到一年的時間,如再上訴二審,時間會拉的更長,等到可以執行時債務人可能早已脫產。因此,實務上有兩個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分別是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今天先來介紹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的流程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規定的督促程序。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有金錢上的請求,則債權人以書狀載明請求的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收到債權人聲請後,一般約在兩三周內,會將支付命令寄給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異議,債權人便可以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也可以在20天內不附理由異議,那麼原本的支付命令程序將轉為民事訴訟程序。

 

換句話說,支付命令便利的點在於如債務人不異議,便可無須經由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直接取得執行名義;若債務人異議,依法也是直接視為起訴或調解,債權人無須另外再提出聲請,相當方便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的格式

 

 除了將雙方姓名、地址等資料填入外(如知道身分證號碼也可填進去),一定要說明債權的數額、利息計算方式及起算日、請求的原因事實等,另外也務必要檢附可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合約、本票、借據、匯款紀錄、line對話等等)。聲請時,可向債務人住所地管轄法院提出(詳細規定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510、1、2、6、20條規定),聲請費為500元。

 

三、支付命令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如果債務人住在國外,或是無法掌握債務人住所地,便可能無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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