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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常見爭議-借名登記契約如何舉證

國人喜歡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標的可能是不動產、車子、股份,原因可能是基於習俗、人情或是風險分攤等,法律上稱之為「借名登記」。但當有一天,我們想要取回借放於他人名下的財產時,恐將面臨很多爭議,今天就來談談借名登記這個議題,希望大家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 實務肯認借名登記契約的合法性,且可類推適用委任相關規定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要旨、106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判決參照)

 

依此可知,實務肯認借名登記契約的合法性,且可類推適用委任相關規定,借名的一方,也可依委任契約相關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取回借名登記之標的物。

 

  • 如何舉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又借名登記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當事人間若未訂立書面契約以保留證據,借名人得就客觀事實舉證,如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以證明其與登記名義人間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存在。倘登記名義人就登記為其所有之財產,任令他人管理使用收益,並由該他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等異於常態之事實,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得推定雙方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等判決參照)。且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綜合其他情狀,證明由一方出資取得財產登記他方名下後,仍持續行使該財產之所有權能並負擔義務者,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參照)。

 

由於實務上往往借名登記契約並不會白紙黑字訂立契約,雖然不影響合法性,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的一方如不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便會敗訴收場。依照上述實務見解,可藉由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財產是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負擔義務、何人持有財產證明文件等細節,來說服法院。

 

舉例來說,A主張不動產為其所有,只是借名登記在其配偶B名下,此時A可提出當初買受不動產繳付價金、貸款的證明、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的證明、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證明及權狀正本等件,來說明A才是真正出資取得,並實際掌控不動產使用權之人。

 

三、如欲成立借名登記,最好簽訂書面契約免生爭議

 

借名登記爭議多,建議應盡可能避免,如真有必要,也建議應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約定權利義務關係,以免將來無謂的爭議。尤其身為實質所有權人,將財產借他人名義登記後,仍應確實掌握並留存前述付款證明、權狀等重要文件,已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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