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扶養費或贍養費約定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調整|陳禾原律師

扶養費或贍養費約定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調整

裁判或調解所約定的扶養費或贍養費給付,得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法院增減

 

案例事實:

 

甲乙原為夫妻,育有一子。離婚時,雙方在法院成立調解,約定甲應每月給付兒子扶養費20000元給乙。不料幾年後,甲因公司經營不善,收入大幅減少,甚至債台高築,致甲不堪負荷當初約定的每月20000元扶養費,甲因而向律師尋求協助。

 

一般而言,因裁判或調解所約定的內容,應有執行力,不能任意變更,然而考量贍養費或扶養費屬長期繼續性給付,可能動輒數年以上,如情事變更仍要求按原內容履行恐將顯失公平,因此家事事件法第102條特別賦予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變更的權利。

 

一、家事事件法第102條規定「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至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或其他客觀上影響其扶養能力之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參照。因此,如欲主張情事變更,應提出客觀事證說服法院,譬如所得清單、借款資料、繳費單據、人均消費支出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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