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推薦|惡意的脫產行為可依法撤銷-詐害債權|陳禾原律師

惡意的脫產行為可依法撤銷-談民法詐害債權

案例事實:

 

A對銀行欠有負債,後A的母親過世,A在與家人分配母親遺產時,約定將所有遺產均歸父親所有,自己則不分配任何遺產。銀行得知後,認為A的行為是故意使自己陷於無清償能力,故請求撤銷遺產分配行為,並應將遺產回歸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

 

一、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上開規定就是所謂詐害債權。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無償行為(譬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或是放棄分配遺產)有損債權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是有償行為(例如將財產低價出售),而債務人及受讓財產之人均明知此行為將有害債權人之債權時,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撤銷。但需注意,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二、本文案例中,銀行便是認為A男依法應可繼承並獲得遺產分配,卻刻意不分配遺產,使自己陷於無資力狀態而無法清償債務,從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法院撤銷遺產分配行為,並應將遺產回歸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狀態(例:實務上金融機構即常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並請求應將不動產重新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便就債務人獲分配之遺產強制執行)。

 

但對於A而言,如果A能舉證不分配遺產,是有其他原因,並非無償的捨棄,例如,A對父親曾向父親借錢,故係將原應分配之遺產轉作清償對於父親的債務,又或者A是與其他兄弟姊妹基於扶養父親之目的,而同意由父親單獨繼承母親之遺產,並非故意損害銀行之債權,則銀行的前述主張即可能不被法院採納,遺產分割及繼承登記之行為均仍為有效而不需撤銷。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