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規約加這條可以保障社區-管委會看這邊
如果管委會與住戶間發生訴訟,管委會必須額外支出訴訟費用、律師費,這些費用能否請求住戶負擔?
有關這個問題,一般而言訴訟費用(通常指繳納給法院的民事裁判費等)會由民事法院判決敗訴方負擔,也就是如果管委會對住戶訴訟,是可以不用太擔心的;
針對律師費部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即使管委會勝訴也是無法跟住戶請求的。正因為如此,許多管委會為了考量社區經費支出,對於是否為了維護社區權益而要跟住戶訴訟,就會產生猶豫。
不過針對以上問題,近期有法院認為社區規約中約定「關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與住戶間民事、刑事等一切訴訟,凡經法院為住戶敗訴之判決確定或檢察機關為住戶不利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一切相關費用,均應由該住戶負擔」這樣的內容,是有效的,未來或許可以供社區參考增訂,這樣當社區發生爭議必須與住戶訴訟時,就可以比較不用擔心費用的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查依兩造不爭執事項7所示,系爭大廈第26屆區權人會議決議增訂系爭規約第63條第1款約定:「關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與住戶間民事、刑事等一切訴訟,凡經法院為住戶敗訴之判決確定或檢察機關為住戶不利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一切相關費用,均應由該住戶負擔」等語(見補字卷第21至23頁)。上訴人雖主張「系爭訴訟費用負擔決議」違反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為無效云云。惟查,「系爭訴訟費用負擔決議」內容係關於公寓大廈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條第12款規定,本即得由住戶透過區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明確約定之事項;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之第一、二審律師費用固非屬裁判費,惟管委員既因處理社區事務涉訟而額外支出本無需負擔之律師費用,核屬損害賠償性質,是「系爭訴訟費用負擔決議」於規約中增訂敗訴之住戶尚應負擔管委會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乃屬私法自治範疇,未違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亦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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