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律師幫你強制執行-談保單強制執行|陳禾原律師

律師幫你強制執行-談保單強制執行

案例:

林小姐借錢給朋友,並要求朋友簽本票作為擔保,後來朋友沒有還錢,林小姐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但對於後續如何強制執行非常苦惱,只知道朋友似乎買了非常多的保單,於是向陳律師尋求協助,想了解如何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及其流程。

 

*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本票裁定、調解筆錄等),而執行時,我們必須主動告知法院,要針對哪些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調查財產狀況的第一步,就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聲請調查債務人的歷年所得財產清單。財產清單上可以看出債務人名下的車輛及不動產,這些都可以作為拍賣取償的標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車輛扣押上,債權人必須先跟法院陳報車輛的停放地點,扣押時債權人還必須將車輛自行拖吊保管,這也就是為何實務上車輛的執行難度很高的原因了。

 

而所得清單則可以查詢到債務人目前的收入狀況,包含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薪資收入等,這些都是可以執行的標的。

 

除了上述清單外,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一般會一併請法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債務人之最新任職處所及有無郵局存款、有價證券可供執行。

 

*債權人有機會調查債務人投保資料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案例:

 

「惟異議人已陳明其欠缺調查權而無法查報,且參諸壽險公會網站公告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之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其中第2點載明:「因債權債務關係查詢用途不符本會建置通報資料之特定目的,本會不提供民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記錄查詢服務」等語,可見異議人無從基於債權人身分自行向壽險公會查知相對人投保記錄,則異議人未能查報或釋明相關投保內容,即難認屬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此外,異議人業已指明向壽險公會為查詢,並非未陳明任何調查方法抑或浮濫聲請。是異議人因無從自行查知相對人投保資料,而據此聲請執行法院依職權向壽險公會函查相對人之投保財產資料,執行法院自有必要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為調查,以使異議人指明欲聲請執行之保險契約標的,其執行程序尚不因異議人未查報相對人之保險資料致不能進行,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參照。

 

依此案例說明,債權人應可請求執行法院向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的投保狀況,進而強制執行。

 

您有強制執行問題嗎?您有債權無法收回的困擾嗎?歡迎聯絡陳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更多強制執行案例看這:

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談執行名義與財產查調

若債務人脫產,如何應對—強制執行查詢財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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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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