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帶你看車輛借名登記爭議
案例事實:
王小姐與張先生結婚後,因有用車需求,夫妻便共同購入一台休旅車。不料,兩人後來婚姻生變,王小姐竟以當初購車之頭期款均為娘家所贊助為由,主張該車輛係「借名登記」,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先生返還該車輛。
國人喜歡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標的可能是不動產、車子、股份,原因可能是基於習俗、人情或是風險分攤等,法律上稱之為「借名登記」。但當有一天,我們想要取回借放於他人名下的財產時,恐怕在法律上就會面臨很多爭議,今天就來談談借名登記這個議題,希望大家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 實務肯認借名登記契約的合法性,且可類推適用委任相關規定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要旨、106年度台上字第2678號判決參照)
依此可知,實務肯認借名登記契約的合法性,且可類推適用委任相關規定,借名的一方,也可依委任契約相關規定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取回借名登記之標的物。
- 夫妻借名登記爭議攻防重點,讓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案例,會更清楚:
「又借名登記契約須當事人雙方,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始為成立。故當事人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縱他方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該一方之請求。…此外,OOO復未提出事證證明「何時」、「何地」與XXX就系爭汽車訂立借名登記契約,所為主張,尚難採認。…至購買系爭汽車之價金,OOO、XXX均有出資,雖OOO出資額較XXX為高,惟夫妻於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汽車以供家庭使用,本屬日常之事,且出資雖有多寡,惟或為夫妻間金錢之贈與,或為借貸等,原因不一而足,尚難僅據出資額多寡,即認定系爭汽車為OOO所購買而借用XXX名義登記。…惟依一般通常買賣汽車交易,通常均認行車執照上登記之人為所有權人,具有公示及保障交易安全之作用,本件系爭汽車原登記在XXX名下(見原審卷第30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且為OOO駛走前亦為XXX占有,在無其他反證下,系爭汽車應可推定為XXX所有,應無疑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的一方,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何時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在出資的部分,最好能夠證明全部都是由借名人出資的,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出資,縱使借名人出比較多,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標的為夫妻雙方共同買入、或一方所贈,而不是所謂的借名登記契約。陳律師已協助多位當事人處理借名登記爭議,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以維護您的權利。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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