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勿容忍-用保護令保障你的人身安全
一、怎樣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所謂的家庭暴力,不只是肢體上的暴力,精神上的騷擾(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控制、脅迫也都算,所以範圍其實相當廣泛。
此外,保護令所指的家庭成員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甚至未曾同居的前男/女朋友也包含在內。
二、為什麼你該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內容,一般包含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有些狀況甚至能限制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一定距離。
保護令一旦核發,相對人即有遵守的義務,如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將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可報請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之。
此外,保護令的核發,可證明施暴者曾有家庭暴力行為,如擬提出離婚,也可以此作為聲請裁判離婚的佐證之一。
三、保護令如何聲請
「惟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判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果被害人於『審判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時,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該被害人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民事裁定參照。
因此,若要成功聲請保護令,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確實有家庭暴力行為且被害人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之中,一般常見的證據包含驗傷單、現場照片、影片、錄音、簡訊、LINE對話紀錄、通聯記錄等,也可請曾目擊相關家庭暴力行為之人擔任證人,以說服法院核發保護令。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