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家人借住不走怎麼處理-陳禾原律師2026年最新解析|陳禾原律師

家人借住不走怎麼處理-陳禾原律師2026年最新解析

家人借住不走怎麼處理?陳禾原律師的建議:

  1. 發存證信函表達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終止的法律依據包含民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2條。
  2. 如發函後對方仍不搬出,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及終止後的不當得利。

 

家人借住不走,處理重點:

  1. 釐清當初讓家人居住的原因,如果是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而為無契約上拘束力的好意施惠關係,則根本不成立契約,隨時可請求對方搬離;但一般而言,同意親屬繼續在房屋內長期使用,依照實務案例來說,多半會被認為是使用借貸關係,要依照民法第464條以下使用借貸的相關規定才能終止。
  2. 依照民法規定,若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實務上要終止最常見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2條:
民法第470條第2項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民法第47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3.終止使用借貸的意思表示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較能有效保存證據,終止後對方即無佔有房屋之使用權源,如仍不遷出,可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

 

法院案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00號民事判決

 

「堪認原告確有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系爭房屋之情形,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自得片面終止與被告間之使用借貸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403號民事判決

 

「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屋所成立之使用借貸契約,並未約定使用期限,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成立之使用借貸契約,既未定期限,且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期限,依民法第472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返還系爭房屋。」

 

QA

 

Q1: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先終止嗎?能否訊息通知?

陳禾原律師分析:終止的意思表示不以書面為限,用訊息通知也可以,但為了舉證方便,用存證信函是最保險的。

 

Q2:能否不通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陳禾原律師分析:也能起訴後再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的意思表示,但如果能事先通知,就能提前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終止日後對方的佔用都會構成不當得利。

 

Q3: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除了請求對方搬離以外,還能主張什麼?

陳禾原律師分析:終止日後對方仍占用,能一併請求不當得利;另外如果對方戶籍設在房屋內,實務上也有主張請求一併遷出戶籍登記的案例。

 

陳禾原律師實務觀察與提醒

 

親屬間房屋使用糾紛常難以釐清,務必先釐清當初讓親屬居住的來龍去脈,才能進一步定義當中法律關係。如認定為使用借貸且有意收回房屋,建議及早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使用借貸關係,才能讓訴訟進程更為順遂。

 


陳禾原律師

政大法學碩士(財經法)

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處理多件民事不動產爭議(拆屋還地、遷讓房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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