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扶養費|家事律師帶你看代墊扶養費案例|陳禾原律師

家事律師帶你看代墊扶養費案例

假設案例:男方未經女方同意帶走小孩,不讓女方探視,男方可否主張女方未負擔扶養費,應按比例負擔期間內之扶養費?

 

關於這個問題,如下法院案例認為,如果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帶走小孩,已經妨害他方親權的行駛,由於不是他方棄養,因此不能依照不當得利請求代墊之扶養費。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應有因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抗告人於系爭期間未曾支付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一節,固有如前述,然相對人於106年3月16日未經抗告人同意擅自將丙○○帶走,又於同年月17日自安親班帶走甲○○後擅自將甲○○轉學,妨害抗告人知悉甲○○就讀學校資訊之權利,並於系爭期間未再將未成年子女2人送回予抗告人扶養等情,業經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8號確定裁定認定在案(原審卷第19至24頁),並經本院核閱該卷無誤,足見抗告人無法依系爭離婚協議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係因相對人未經同意逕自帶走未成年子女2人所致,亦即相對人所為已妨害抗告人親權之行使,抗告人實係受有親權之侵害,尚難認抗告人因此侵害而受有何種利益;又本件既非抗告人棄養未成年子女2人,而係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導致抗告人無法進行扶養,相對人自應本於其對未成年子2人之扶養義務負擔系爭期間之扶養費,尚難謂其支付系爭期間之扶養費用即係受有損害,是抗告人所為前揭抗辯非無可採。」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參照。

 

您有扶養費相關問題嗎?請聯繫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