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律師解決你的股權/合夥/經營/投資糾紛—第一篇
商務律師教你該如何解決你的股權/合夥/經營/投資糾紛—第一篇
你是否曾與朋友合夥做生意而產生股權問題、合作不愉快、經營不善、投資糾紛?這些公司經營糾紛往往都能事前預防;若已產生投資糾紛或股權糾紛,也能及時處置止血,避免損失擴大。而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應先釐清,你的投資在法律上定位是出資入股?合夥?還是借貸?一樣都是提供資金注入事業經營,你與被投資方的合約怎麼寫、合作方式如何約定,都會影響你在法律上的權利。
若是出資認購股份,或購買股份,並登載於股東名簿,那麼你就會是該公司正式的股東,受到公司法的保障,可以行使股東權利針對公司選舉董監、合併、解散等重大事項參與決策,也能受分配盈餘,或是在公司解散時分配公司賸餘財產;缺點是,若想退出經營,必須找到人接手股份才行,若找不到人接手可能會套牢,要先規劃好退場機制。
若你並未取得公司股份,而是與對方約定出資共營事業,那麼便是所謂的「合夥」,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也受民法規範。身為合夥人,可以受分配利益、檢查合夥事業帳簿、決議或執行合夥事務,也能聲明退夥。但需注意合夥的風險很大,因為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都必須連帶負責,相較於公司股東是負擔「有限」責任(身為股東,公司虧錢頂多關門倒閉,把公司財產賠完,債權人不能要求股東個人清償),合夥將會負擔「無限」責任(合夥財產不夠賠,合夥人個人的資產也可能被追償),不可不慎。
若你既未取得公司股份,也並非共營合夥事業共負盈虧,而是約定投入一定資金給公司,公司定期給付利息,並約定一定期限後清償,那麼你與公司間的關係可能屬於消費借貸。也就是說,你並未涉入公司經營,既非股東,也非合夥人,公司的經營成效與你無關,你也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決策,但公司必須依照約定定期給付利息,並返還借款。若是消費借貸,你最該關注的是公司是否有足夠資產能夠清償對你的欠款、現金流狀況是否健康、是否對於借款有提供擔保品(保證人或不動產抵押),至於其他公司經營方針、盈餘分配等事項對於並非股東的你而言,倒是其次。
為了方便理解,謹就出資入股、合夥及借貸三種投資態樣的特色優缺整理如下表:
類型 |
相關法令規範 | 優點 |
缺點 |
出資入股 |
公司法 |
1. 受公司法保障,享有股東權利
2. 若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有限責任。 |
要退出經營必須找人接手,無法輕易出脫。 |
合夥 |
民法第667條以下 |
1. 身為合夥人相關權利義務受民法規範。
2. 得依民法規定聲明退夥,較易退場。 |
需負無限責任,風險高。 |
消費借貸 |
民法第474條以下 |
穩定收取約定利息,不必承擔公司經營風險。 | 1. 需考量公司無法清償倒帳的風險。
2. 公司的淨利再多均無法獲分配,僅得領取約定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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