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合約審閱要點-商務律師傳授契約審閱心法
無論是對外與廠商的採購合約、經銷代理合約、加盟合約,或是對內與員工的勞動合約、保密合約,都對於企業營運有著重要的影響,因為合約乃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歸,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合約文義不明確,容易產生爭議,爭議無法善了,便須對簿公堂,訴訟期間往往長達數月甚至數年。因此,簽約前的契約審閱,有助於預防糾紛,審閱者不該是單單看既有的契約文字,應該要通盤思索合約內權利義務是否規定足夠明確、可執行、如無法執行將有何風險、如何減少風險等細節,本文以下將綜合執業經驗,分享幾個審閱契約的要點。
一、簽約主體身分資料及過往訴訟紀錄確認
與公司簽約,應確定對方公司統編、名稱、負責人是否正確(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確認);與自然人簽約,則應核對身分證字號。「冤有頭,債有主」,契約只能拘束實際簽訂契約的當事人,所以必須先確認簽約當事人在法律上是否確實合法存在,許多商務爭議便是因為合約簽署的主體有誤而產生,譬如簽署的公司並不存在、想與母公司卻誤與子公司簽約,結果母公司不認帳等等。
你了解你的簽約對象嗎?如果對方前科累累、四處負債,你還願意與對方簽約嗎?如果對方曾因為犯罪或債務糾紛而涉訟,我們能在簽約前在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確認上述資料,以作為評估簽約的標準,所以簽約前針對簽約對象做點功課,是有必要的。
二、損害賠償與違約金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因對方違約導致我方受害,要以訴訟請求賠償,我方必須能在訴訟中證明對方已違約、且我方遭受何等具體損害,如果無法舉證,將可能敗訴。以常見的保密契約為例,若他方真的洩漏了契約所訂的秘密,我方掉了潛在的客戶,這樣的損害又該如何以證據證明呢(舉證對方確實洩密、我方因為洩密而掉了客戶、客戶是因為洩密才不與我方簽約等)?實在是非常困難。因此,建議合約中應該制定違約金相關條款,約定違約時的賠償責任,這樣便可在違約求償時有請求基礎,也可減輕舉證的負擔。
「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民事判決參照。違約金可分成損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是作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總額(譬如約定遲延交貨每日罰1000元,如果對方遲延便可主張遲延交貨造成的損害是每日1000元);後者則是促進契約履行的強制罰(譬如約定遲延交貨,除須賠償損害外,每日加罰1000元懲罰性違約金,如果對方遲延交貨,不僅可以主張遲延交貨的損害,還能請求每日1000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所訂數額過高的話,法院仍有權依民法第252條參考實際違約情狀酌減,所以契約所訂違約金數額往往並非最終判賠金額。這也代表著如果簽訂不平等條約,訂下鉅額違約金條款,而遭他方求償,此時仍有機會爭取較少賠償金額,千萬不要放棄。
三、因契約涉訟請律師的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又按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五一八號判例足參。卷查兩造所不爭執之租賃契約書第十三條,既已載明:「乙方(乙○○)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被上訴人)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求償損害,如甲方因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而有該租賃契約書附卷足稽,且被上訴人主張其因本件訴訟支出律師費用四萬元乙情,亦據提出律師費用收據、財政部核定收費標準表各一份存卷可佐,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實。則被上訴人依約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其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四萬元,亦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於我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並不在訴訟費用之內,也難以向敗訴方請求,因此建議可在合約中訂明因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這樣便可更放心的委任專業律師,不必因顧慮律師費而不敢主張權利。
四、議約的大原則
議約時應先衡量雙方議約能力,確認我方能修正的範圍,譬如對方為我方下游,有求於我方,那麼便可盡可能以保障我方權利的角度去制定契約;反之,若對方有諸多締約選擇,不願意修改任何契約條款,那麼我方便須衡量在契約的條件下我方可能承受的風險,是否仍有簽約必要?如簽約,則應特別留意未來可能產生爭議的條款,履約時應特別小心並留存相關證據。
修改契約上,有關我方權利行使的條件,應盡可能明確(譬如逾期10日即構成遲延,我方可終止契約並請求按遲延日數每日5000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等等);反之,有關他方權利或我方所負義務,則可將相關要件設定的較為嚴格(譬如逾期10日必須催告後30天內仍不履行,才構成違約,並非一逾期即違約)。
最後要提醒的是,契約的審閱往往需要一定工作時間,也可能因雙方意見交換而反覆修改,所以切勿急於一時簽約而未保留足夠的時程審約。
各類契約會有不同的審閱重點,以上謹能針對審閱契約共同的要點作分享,後續我將針對各類不同的契約個別分享之,如果有各種契約審閱的疑問或需求,都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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