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也構成家暴?家事律師幫您答辯保護令案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定義家庭暴力指的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從以上條文觀察,所謂的家暴並不以單純肢體行為為限,言語暴力也可能構成。
但是言語上的衝突都會構成家暴嗎?可以參考以下實務案例。
「又家庭暴力之防治,乃對違反保護令之加害人施以刑事處罰為後盾,藉以避免繼續性侵害及進一步嚴重危險之發生,著重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再犯之預防;次再期許家庭成員間因此冷靜思索,或透過適當之處遇計畫謀求雙方關係之改善,以為治療,制度目的並非強制已陷入紛爭之家庭成員必以和顏悅色之方式或謙恭有禮之態度相待。因此,家庭成員間因生活習慣、觀念認知、子女教養、生活分擔、情感忠誠或其他家庭問題所生紛爭,如非一方藉由體力、性別、輩份或經濟條件等優勢地位對他方持續施加壓力,以為直接或間接欺凌之手段,得認係家暴行為之實施外,其單純因意見不合而有尖銳之言語衝突、行為冷漠或對立,僅得認為係一般家庭成員間相處所生之摩擦與情緒反應,尚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暴範疇(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裁判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所述情節,衡屬同住家庭成員之間因相處、個性或生活習慣不合所生之爭執、摩擦,相對人在爭吵過程中因一時情緒激動而說話音量較大,尚屬無可厚非,且其內容並未涉及強暴、脅迫、恐嚇、辱罵之類的對話,縱令聲請人不悅,亦非欲以暴力手段建立對聲請人之控制力或權力,核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防免藉由經濟條件等優勢地位對被害人持續施加壓力,或彼此間有不對等之權控關係存在情形有間,自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不法侵害行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37號民事裁定參照。
「惟經核上開事件均係兩造間因親屬相處、財務、訴訟糾紛所生之齟齬,並未涉及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情事,相對人所提之陳年往事雖令聲請人不快,然尚與家暴行為有間,是聲請人據以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亦無理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參照。
由此可知,言語衝突未必構成家暴,關鍵應該在於一方是否有以經濟、體力等優勢地位對他方為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您想聲請保護令嗎?或是您有遭聲請保護令的相關問題?請聯繫陳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