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原來車禍折舊這樣算-律師說給你聽|陳禾原律師

原來車禍折舊這樣算-資深律師說給你聽

在車禍案件中,車損的一方可以提出維修單據要求賠償車損,通常肇事方也會要求計算汽車折舊,但折舊該怎麼算呢?

 

依照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以肇事者應該負的責任是回復原狀,因車輛使用後會有折舊問題,自然會產生折舊的計算,而不能要求以全部換新的費用作為賠償數額。

 

因此,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抗辯折舊,此時法官會就車輛的報價單零件費用的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工資的部分,是屬於人力的費用,就不會有折舊的問題。

 

而計算折舊,可以參考司法院折舊自動試算表,依序填入資料後,便可試算折舊。有關車禍折舊的具體計算,在這邊提供一個判決供參考:

 

「就機車修復費用部分:據原告所提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1頁),其修復費用為1萬2,900元,其中零件為1萬2,000元、工資為9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536,惟折舊累積額總合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10年6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載明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算至本件車禍發生時之110年7月17日,系爭車輛已使用2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1萬0,928元為限(計算式詳附表),加上其於非屬零件之工資900元,合計1萬1,828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1601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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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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