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區權會假決議這樣做會無效-管委會看這邊|陳禾原律師

區權會假決議這樣做會無效-管委會看這邊

區權會假決議這樣做會無效 –管委會看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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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公寓剛召開區權會,區權人足額出席,但遭否決,此時能否再次召開區權會,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假決議的規定,適用低門檻通過該議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陳律師的分析:

 

1.依照最高法院判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的未獲致決議,不包含議案遭否決的情形,所以如果第一次議案被否決,就不能再想用假決議的低門檻處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準此,僅區權人會議依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未獲致決議、或出席區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該條定額時,召集人始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而所謂未獲致決議,係指議案因故未作成決議而言,不包括議案遭否決之情形。」

 

2.如果認為假決議違法,請務必當場表示異議,並且在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如果假決議合法,只是對於通過的結果不滿意,請務必在決議之會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由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如果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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