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假扣押|陳禾原律師

債務催收必知—聲請假扣押來避免債務人脫產

之前有提過,若要執行債務人財產,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而一般最常見的執行名義就是確定判決。然而,取得確定判決可能要花上半年甚至數年的時間,此時債務人可能早就脫產了,根本執行不到財產。因此,今天就要介紹「假扣押」,這能夠讓我們在判決確定前先迅速取得執行名義,牢牢的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一、假扣押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分別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針對有關金錢的請求,如果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法便可聲請假扣押來提前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以免贏了判決卻執行無著,且程序上非常快速,一般而言提出後兩三週內就會收到法院的裁定。但需要注意,由於假扣押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所為的提前扣押,性質上是保全執行並非終局執行,真正的終局執行還是要等到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進行(例:債務人的不動產,假扣押程序中只能查封且禁止處分,但不能拍賣)。

 

二、成功聲請假扣押的關鍵—提出事證說明為何日後難以執行

 

假扣押的聲請有兩大要件「假扣押之請求」「假扣押的原因」。首先是「假扣押之請求」,我們要告訴法院在法律上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的法律依據跟事證為何,這部分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困難,因為假扣押是保全程序,只要能釋明,讓法院產生的薄弱的心證即可(譬如:商務合約糾紛,可提出合約及相關違約佐證;借貸糾紛,可提出借據、擔保本票等)。

 

實務上真正困難的是「假扣押的原因」,因為必須要能跟法院說明為何對方有脫產的疑慮。由於假扣押程序一般是書面審理,並無開庭跟法院說明的機會,必須要在聲請時就提供充足的書面證據說服法院,否則就會被駁回。關於如何證明對方有脫產疑慮,可以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63號裁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依上可知,關於假扣押的原因,我們可以嘗試用幾種方式證明:

  1. 債務人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例:債務人近期將不動產設定抵押)
  2. 債務人已無資力(例:可查詢債務人票據信用狀態,以跳票紀錄佐證、債務人公司已清算、債務人財產已遭其他債權人扣押)
  3. 債務人逃匿無蹤(例:債務人已移居國外,或屢次寄信未收)
  4. 債務人拒絕給付(例:發存證信函,對方拒絕給付)
  5. 既有財產與債權相差懸殊(例:債務人公司資本額與債權相差懸殊)

 

假扣押的原因是聲請得否成功的關鍵,如何釐清事實後提出相關事證說服法院,便是律師專業所在,有相關問題都歡迎與我聯繫交流。

 

三、聲請假扣押的費用

 

假扣押聲請費為1000元,但需注意的是如法院同意假扣押,實務上一般會要求聲請人要提供擔保金在法院提存所,擔保金的金額約莫為聲請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例:聲請就60萬假扣押,要放20萬的擔保金在法院,待勝訴後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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