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家事律師|侵害配偶權訴訟攻防重點-外遇求償|陳禾原律師

侵害配偶權訴訟攻防重點-外遇求償全攻略

通姦罪除罪化後,外遇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但也因為除罪化,近期實務案例上,可以看出侵害配偶權求償數額有提升的趨勢,今天將分享此類訴訟攻防上的重點供各位讀者參考。

 

  • 求償的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多數實務見解肯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的義務,也就是肯認配偶權是受保護之權利,就外遇的行為,被外遇的一方在法律上可主張其「配偶權」受到侵害,進而請求慰撫金。

 

而所謂侵害配偶權,範圍比過往通姦罪還廣泛,不只限於性行為,若能舉證被告等有超出一般社交交往分際的情形,即可構成。譬如,妻雖無法舉證夫有與小三性行為,但從對話紀錄中可見夫與小三有單獨出遊、擁抱、接吻、十指交扣等情形,並以男女朋友相稱,那麼仍可能構成配偶權的侵害。

 

  • 攻防重點在於如何舉證有「侵害配偶權」的情事

 

對於原告方而言,必須要舉證被告已經有超出一般社交交往分際的情形,所以最好是長期性、全面性的蒐證。譬如,發現老公手機傳來小三的一則訊息,當下趕緊將該畫面截圖存證,該截圖可否作為證據?答案是單單一則訊息強度可能不夠,因為寥寥數語,沒有前後文的對話紀錄,老公可能會抗辯這對話紀錄是造假的,或是畫面中的截圖只能證明是小三有傳訊息,但老公並沒有回應,只是小三單方的追求,雙方沒有交往等等;相反的,若能提出完整老公與小三的對話紀錄,法院就能查核對話的細節是否屬實,老公也較沒有抗辯對話紀錄造假的空間。

 

錄音、錄影、電郵、Line、臉書對話紀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重點在於如何證明有超出男女社交分際的行為,說服法官被告已經「越線」。很多人會想問,蒐證的底線為何?用什麼方式得來的證據可能會不被承認(不具證據能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可知,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違法收集的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會由法院權衡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所以一般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證據被排除的情形其實並不多見,因為必須要能夠證明取得的證據是以限制他人自由的方式取得(譬如:以暴力逼對方自白等以強制力取證的情況),但仍需留意取證的過程切勿違反刑法等其他法規(例如:妨害秘密、個資法等),以免贏了民事訴訟卻衍生其他爭議。

 

對於被告方而言,重點在於說服法院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何踰矩的行為即可。通常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不外乎照片、影片、錄音等等,法院也會仔細的逐一確認被告,是否承認照片/影片/錄音中的人就是被告?如果是的話,當時這些照片/影片/錄音是在什麼情況所拍攝,面對這些問題並沒有太多閃躲空間,必須正面應戰。有關承認與否,以及如何說服法院並無越線情事,涉及個案訴訟策略,建議一定要於訴訟前規劃清楚,切勿立場反覆,以免影響說服力。

 

  • 求償數額

 

如果被法院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情事,法院便會參酌外遇情節的嚴重性,調閱雙方所得財產資料,判斷賠償數額。而所謂外遇情節的嚴重性,也會是有爭執的空間,譬如夫妻間已分居近4年、久未共同生活,實際上早已無實質夫妻生活,這樣的狀況被告即有空間抗辯外遇情節嚴重性至微,應減少賠償金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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