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家事律師|侵害配偶權|陳禾原律師

侵害配偶權勝訴案例

案例事實:

 

甲女與乙男為夫妻,甲提出乙丙出遊之照片,主張二人互動親密,已侵害甲之配偶權,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丙應連帶賠償100萬。訴訟過程中,經查甲女所提之證據係以暴力方式取得,故法院認為照片不得作為證據,因而判決甲敗訴。

 

  • 勝訴關鍵1:如何在民事訴訟中主張不法取證

 

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意旨,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違法收集的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會由法院權衡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因此,實務上在民事訴訟中要主張證據是不法取得,從而排除能力的情形其實非常少見,竊錄、翻拍都不一定能構成,必須要到刑求逼供、施用肢體暴力強取證據等程度,才可能主張不法取證成功,訴訟過程中必須想辦法取得原告施用暴力蒐集證據的證據,例如以對話紀錄、錄音、錄影蒐集對方自行承認施暴的情節、針對對方施暴的行為另提刑事訴訟或保護令等。

 

  • 勝訴關鍵2:不法取證不易主張,所以仍應針對原告所提證據積極抗辯

 

如前所述,實務上主張不法取證非常不容易,所以作為被告之一方,仍應假設萬一法院認同證據能力,應如何針對原告之主張答辯。譬如原告提出的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人別,或可抗辯照片中之人並非被告;原告提出的對話紀錄是片段而遭移花接木的,可要求原告應提出完整對話;有證據可顯示第三者並不知道被告已婚,可抗辯並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等等,具體答辯方式應視個案而定,且應在訴訟開始審理前即通盤規劃訴訟策略,切勿立場反覆,以免減少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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