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家事律師|「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在家事案件代表什麼?|陳禾原律師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在家事案件代表什麼?家事律師說給你聽

在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可以查到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出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也就是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例如在112年,台北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34014元。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在家事案件中,常於以下幾種訴訟會提出:

1.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酌定(例如離婚時,一方每月應給付一定數額之扶養費作為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用)

2.給付扶養費案件(例如年邁父母要求子女每月應給付一定數額扶養父母)

3.代墊扶養費案件(例如父母均由單一子女扶養,該扶養之子女可向其他未扶養父母的兄弟姊妹請求代墊扶養費)

 

由上可知,在扶養費相關案件,因為實際扶養的數額不容易舉證,故實務上便很常見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這樣的統計數據來作為推估依據。以下提供一個案例供參考:「關於2名聲請人之扶養費數額部分,查2名聲請人與聲請人A共同住在新竹縣,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統計表,係以各類民間消費支出項目作為計算基準,實已包含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解釋上自可作為扶養費用之參考數額。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111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載,新竹縣該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5,336元、平均每戶家庭所得收入總計為1,702,134元,而聲請人A及相對人於111年度所得均為0元,有兩人同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9、33頁),審酌聲請人A及相對人均為75年次,正值壯年,顯然具備獲取111年度基本工資每月25,250元之能力,故上2人111年度所得應以該年度基本工資計算始為合理,因此,上2人111年度所得總計為606,000元(25,250x12x2=606,000),未達111年度新竹縣平均每戶年所得收入總計1,702,134元的一半,顯見上2人合計之收入未達中等之程度,故以前揭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內容作為其等扶養2名聲請人所需之標準,顯然過高。從而,本院衡諸上2人所能提供給2名聲請人之生活水準有限,及2名聲請人居住之新竹縣當地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及生活所需等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認以臺灣省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作為子女A每月扶養費基準,應屬妥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參照。

 

需要注意的是,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一個常見的重要參考標準,但不是唯一,如果個案中對於扶養費用的要求有特殊情事(例如重大疾病等等),也可以提出相關佐證供法院參考,進而嘗試說服法院依照實際需求為判斷,來爭取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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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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