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停止執行
案例事實:
甲向乙租車,並簽訂本票作為擔保,甲還車後,乙竟片面指控車輛有毀損,要求甲賠償,並且將甲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收到法院來函查封自己的房子後,對於乙可以不經法院判決直接執行財產大驚失色,便向律師尋求協助。
一、執票人可以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原則上僅作形式審查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票據執票人可以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法院原則上僅作形式審查,若本票已具備法定應記載事項,且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那麼執票人也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法院就會准許強制執行,因此簽立本票務必當心,執票者是可以不經訴訟程序而逕以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
二、此時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同時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遇上對方持本票強制執行的情況,雖然法院只會對本票作形式審查,但如果債務確實不存在,此時仍能透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方式救濟。故上述案例中,甲應盡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表明雙方並沒有債務關係,乙方請求票款無理由。此外,提起異議之訴的同時,也可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向法院供擔保並要求停止執行,如此一來便可避免對方繼續執行財產,雙方之債務爭議將回到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法院認定。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