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線上教育平台看這篇-違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小心被開罰|陳禾原律師

線上教育平台看這篇-違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小心被開罰

您經營線上教育平台嗎?您知道若網站與消費者的條款不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能被開罰嗎?若您有上述疑問,就讓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的陳律師跟您說明經營線上教育要注意些什麼。

 

Q1:哪些業者適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陳律師:參考經濟部工業局工電字第11000526680號函:「「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之定義,係指業者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於其指定之網站系統提供教學及其他相關服務予消費者之營業型態,且此教學服務須在業者自行架設並指定之網站平台上進行,始足當之…故如平台業者係利用其他現成之影音或通訊軟體系統進行教學或評量服務時,自與上開網路教學應記載事項之定義不符,非屬本局權管之網際網路教學業者…故如屬「企業經營者」與「開課者」(B2B)間之費用分攤、分潤抽成以及課程推廣等活動,均無網路教學應記載事項之適用」

 

Q2:違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會被處罰嗎?

陳律師: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3:若遭檢舉「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怎麼改正?

陳律師:務必依照主管機關指示在期限內改正,可以參考主管機關公告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改。不過每家企業經營模式、商品或有不同,範本當然不可能完全適用,因此還是要依實際需求文字設計,才能同時符合法規又兼顧實際營運,若有相關問題,可與陳律師討論。

 

要注意的是,近期數位部已經公告提出「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企業試聽試看等相關規定,屆時業者相關條款可能需再調整,才能符法規。

 

您在尋找適合的法律顧問幫您審閱網站條款或契約嗎?請與陳律師聯繫,以維護您的權利。

 


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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