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受傷酒駕,頂替駕駛做筆錄也會觸犯頂替罪?
案例事實:
林先生無照駕駛,與他人發生碰撞,雙方均未受傷,亦無人酒駕,警察因接獲通知而到現場要求當事人製作筆錄。林先生的女友,因為擔心無照駕駛的罰鍰責任,便出面向警方宣稱自己才是實際駕駛者,並完成相關筆錄。不料數日後,警察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林先生才是實際駕駛者,認為涉犯頂替罪,因而移送法辦。
案例解說:
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案例中林先生的女友固然有頂替的行為,但無人受傷、無人酒駕,不會有過失傷害罪、公共危險罪的問題,此時是否仍構成頂替罪?
「本案交通事故之被害人…既均未受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構成要件中所稱之「傷害」,則本案汽車駕駛OOO並非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犯罪嫌疑人,又由於被害人2人均未受傷,OOO亦非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之犯罪嫌疑人,且本案卷內並無警方對OOO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資料,亦無任何客觀證據顯示OOO可能涉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之情,因而,縱然被告出面向警方謊稱其方為本案汽車駕駛者,然實際駕駛人OOO既無觸犯任何刑事法規之罪名,根據前開見解說明,OOO自非刑法第164條第1項構成要件中所稱之「犯人」,由於客觀上根本未有「犯人」之存在,則被告本案所為並未使「犯人」隱避,自不該當頂替罪之構成要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參照。
由此可知,若車禍中無人受傷、酒駕,而無過失傷害、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刑事犯罪,則客觀上沒有犯人存在,應有主張不構成頂替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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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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