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推薦|刑事告訴流程|陳禾原律師

刑事律師教你提告-刑事告訴流程清楚解說

一、提起告訴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一般實務上,可以刑事告訴狀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是以向派出所報案的方式提出告訴,兩種方式都很常見。若是向派出所報案,則派出所作完基本的筆錄及調查後,便會將案件移送至分局,再由分局移送地檢;若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地檢署會視案情決定是否將案件先行發交分局調查,待調查完後再由地檢署偵辦,或是直接由地檢署調查。

 

二、提起刑事告訴時應將相關事證一次提出或請求調查,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檢察官因告訴而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會開始調查,但如欲增加告訴成立之機率,身為告訴人仍應該盡可能提供相關犯罪事證供檢方參考。也就是說,告訴人如能將能證明犯罪的物證提出予檢警,並告訴檢警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調查(例如監視器錄影畫面調閱、證人傳喚等),同時也將涉犯法條及相關判決案例提供檢警參考,將對於犯罪調查有很大的助益。

 

若是擔心證據有可能滅失,而有立即調閱的必要(例如監視器畫面可能被洗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以下聲請證據保全,檢察官認聲請有理由即會於五日內進行相關保全處分。

 

正因為提起告訴具備高度專業性,故告訴人亦可於偵查中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由律師全程參與偵查程序,並整理事證及案例,以增強起訴機會。

 

三、偵查流程

 

提出告訴後,一般常見流程是先至警局製作告訴人筆錄,其後再由地檢署召開偵查庭(按:僅供參考,實際上開庭次數及歷時因案例事實不同多會有差異),期間為數個月不等,地檢署調查完畢後,便會作成處分。如認為被告確實涉犯相關罪嫌,便會起訴並將案件移送至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如認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原因而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則告訴人可依法請求原檢察官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便會評估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無不當,如認再議有理由,便會將案件再發回地檢署續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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