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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不動產來避免債務人脫產

假處分是什麼?假處分要件?

 

先前有介紹過,如果對於債務人有金錢上的請求,透過假扣押,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取得執行名義先扣押債務人的資產。但如果是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基於契約要求不動產移轉登記),此時要聲請的程序便是「假處分」。

 

一、假處分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針對有關金錢以外的請求,如果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法便可聲請假處分由法院禁止債務人為特定的處分行為,例如不得就不動產移轉、設定抵押權或出租等,以免贏了判決卻執行無著的窘境。聲請流程上,一般而言提出後兩三週內就會收到法院的裁定。但需要注意,由於假處分性質上是保全執行並非終局執行,真正的終局執行還是要等到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進行(也就是說,債務人的不動產,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中只能查封且禁止處分,但不能拍賣)。

 

二、成功聲請假處分的關鍵—提出事證說明為何日後難以執行

 

假處分的聲請有兩大要件「假處分之請求」、「假處分的原因」。首先是「假處分之請求」,我們要告訴法院在法律上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的法律依據跟事證為何,例如是基於借名登記契約,有權要求債務人過戶不動產,便可提出借名登記契約,釋明讓法院產生的薄弱的心證即可。

 

實務上真正困難的是「假處分的原因」,因為必須要能跟法院說明為何有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必要。由於假處分聲請程序一般是書面審理,並無開庭跟法院說明的機會,必須要在聲請時就提供充足的書面證據說服法院,否則就會被駁回,例如可以提出債務人對於不動產的出租或出售廣告來佐證債務人亟欲出脫不動產,故有即刻核發假處分之必要。

 

三、聲請假處分的費用

 

假處分聲請費為1000元,但需注意的是如法院同意假處分,實務上一般會要求聲請人要提供擔保金在法院提存所,待訴訟確定後取回。而擔保金之計算,一般會以訴訟期間內債務人不能將不動產出租之損失或不能即時處分所生換價利益之利息損失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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