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推薦|借貸務必用借據與本票自保|陳禾原律師

借貸務必用借據與本票自保-律師教你拿回欠款

日常生活借貸在所難免,但社會在走,法律要懂,無論金額大小,建議仍應用借據及本票保障自身權益,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一、怎樣的借據才有效?

 

借貸契約不以簽訂書面為必要,但一般仍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應特別表明借貸的金額、還款期間、利息的計算等細項。尤其,必須非常注意,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標的為前提,如已交付款項,務必要記明借款人已查收,否則到時借款人很可能抗辯並未收到款項,所以建議可以加註「貸與人已將新台幣XXX元交付予借款人親收點迄無誤」等類似文字。

 

二、為什麼大家都喜歡簽本票?有什麼優點?

 

借據的意義在於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但一旦有糾紛仍需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而訴訟程序可能耗時一兩年不等,非常勞民傷財。但持有本票,依照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盡速於收案後裁定(一般約一兩個月不等),如獲准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須再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

 

需注意的是,有關本票的填寫方式,票據法有詳細的規定,可否塗改也都有嚴格限制,如果面額較大的本票,建議簽署前先與律師討論確認,以免簽了一張無效的票捶心肝。

 

三、借據與本票都要簽嗎?

如前所述,本票可以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上固然較簡便,但請求時效只有3年;而借據一般時效為15年,且可明確證明雙方金錢往來的原因關係,所以仍然是有其必要性,因此建議可同時簽署較能保障權益。如未簽署借據及本票,有關雙方的借貸關係或許只能從其他證據來佐證(例如line對話、匯款紀錄等),才能討回欠款。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認定依司法機關依當時有效法令作成之最終見解為準,如有個案相關問題請直接與陳律師聯繫。

 

本文著作權由陳禾原律師所有,歡迎分享至社群,但分享應標示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且禁止修改內文及供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