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必要性如何認定?家事律師幫您答辯保護令案件
王小姐因為母親的照顧事宜經常與妹妹發生爭吵,過程中互有尖銳之用語,王小姐便以此聲請保護令。但聲請後,王小姐母親即搬至國外居住,王小姐與妹妹暫無機會再碰面、甚至爭吵,那麼王小姐聲請保護令是否還有核發的必要呢?
「然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係在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非針對過去已發生之家庭暴力行為所為之應報。是若僅因家庭成員間偶爾失和,致令衝突而受有傷害,依其情事尚難認為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時,自難認有核發民事保護令之必要。再家庭紛爭事件,往往有複雜之成因,當事人間常因感情糾葛、財產、經濟因素、相處問題等,衍生不斷之衝突,雖遇爭執衝突時,當事人有權循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然保護令有其特殊之功能性,且司法介入家庭紛爭仍有其拘限性,無法圓滿規範解決所有家庭成員間之衝突,是法院審酌保護令之核發時,仍應回歸保護令之前揭規範目的,於個案中考量加害人有無家庭暴力行為,及其行為之動機、手段、是否有長期性、被害人有無繼續遭受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等,綜合而為評斷,若保護令之核發尚無必要性,則當事人間面對其等家庭紛爭之解決,仍應以彼此協調退讓等方式,為自主之解決。又保護令事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當事人須負擔「主張之責任」及「證明之責任」,即保護令聲請人須主張並提出證據,證明所稱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及加害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虞,非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不足以維護被害人之安全等情,法院方得核發內容適當之保護令,倘其無法舉證證明上情,法院自無從為保護令核發之認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參照。
由此可知,保護令之必要性,關鍵應在於未來是否仍有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如果聲請人無法證明此部分,保護令的聲請便可能被駁回。而是否有必要性,應觀察雙方爭執的原因、手段、動機等判斷,案例中王小姐與家人的爭吵都是起因於母親照顧,既然母親已經不在國內,雙方無碰面機會,保護令聲請的必要性即有可能被認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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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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